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02號原告 陳文德 即文聲電器行訴訟代理人 黃郁舜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鑫儀 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萬3,4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民事庭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書記官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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