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34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404號
原   告  柯盈宏 (筆名 柯霖廷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聖閔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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