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404號
原 告 柯盈宏 (筆名 柯霖廷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聖閔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