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秩字第7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湖秩字第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被移送人   劉啟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1月28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8300689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啟生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
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1月23日凌晨2時1分至2時53分之間。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段○○巷底
㈢行為:以手機(0000000000)先後於上述期間,撥打1999轉
110警察報案專線5次,聲稱要跳樓、打人殺人、放火、搶超
商、要鬧事等等,經值勤人員告知勸阻無效。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供述。
㈡臺北市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5份。
㈢1999電話簿紀錄。
三、被移送人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應依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規定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違犯
情節、年齡、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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