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相 對 人 王壁華
林欣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而法院
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
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87
條第1項、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觀諸上開規定,倘法院
於終局判決中關於訴訟費用之裁判,業已確定其費用額並經
裁判確定者,即無再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如仍為聲
請,自難謂為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士簡字第408號民事簡易判決確定,上開判決已於主文
第3項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有該判決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核無
訛。是本件確定判決已確定訴訟費用額,揆諸首開說明,聲
請人再行聲請為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於法尚有未合,應
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