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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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29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朱秦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
8年4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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