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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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范惠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莊興堅 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故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參照)。又被告既已無
當事人能力,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次按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1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莊興堅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5年4月2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莊興堅於105年4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2年4月29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詎相對人莊興堅自105年11月2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共2,788,13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云云。
三、惟查,相對人莊興堅已於105年12月12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於提起本件聲請時,相對人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60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54│7909.00│100000分之422│├──┼───┼────┼───┼───┼────┼───────┤│002│臺南市○○○區○○○段│121-4│80.00│全部│├──┼───┼────┼───┼───┼────┼───────┤│003│臺南市○○○區○○○段│121-49│13.00│全部│└──┴───┴────┴───┴───┴────┴───────┘┌─────────────────────────────────────┐│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6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六││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31│臺南市北區公│臺南市北│23層樓房│21│21│平│鋼筋│26│平│全部│││50│園南路37○號○區○○段│鋼筋混凝│7.│7.│方│混凝│.2│方│││││十六樓之1│54地號│土造│48│48│公│土造│8│公││││││││││尺│││尺││├──┴─┴──────┴────┴────┴─┴─┴─┴──┴─┴─┴──┤│共有部分:立人段2951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21││(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三層1,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81)││(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三層2,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81)││共有部分:立人段320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3│└─────────────────────────────────────┘┌───────────────────────────────────────────────┐│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6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屋│騎│夾│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物│樓│層│計│位│材料│台│位││├──┼─┼──────┼────┼────┼─┼─┼─┼─┼─┼─┼─┼─┼──┼─┼─┼──┤│002│21│臺南市安平區│臺南市安│3層樓房│54│56│56│8.│1.│17│19│平│鋼筋│10│平│全部│││44│華平路21巷32│平區 金華 │鋼筋混凝│.7│.6│.6│98│89│.9│6.│方│混凝│.5│方│││││弄23號│段121-4│土造│9│8│8│││3│95│公│土造│4│公││││││、121-49│││││││││尺│││尺││││││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