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補字第91號
原   告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智鑫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95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2份,逐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
  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即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
  事實,並具體敘明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式、計算依據,暨檢
  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請自行核算請求金額是否正確。另若
  對被告之聲明異議狀有所答辯,亦請一併就該異議狀內容提
  出主張或陳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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