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於民國9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調解程序費用。查本件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50,000元,應徵程序費用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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