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繼承回復請求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92號原告丙○○
甲○○乙○○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 律師
趙培皓 律師 劉芝光 律師被告丁○○
戊○○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繼承回復請求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鄭隆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