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消債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救字第3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李國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且因生活困苦,已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扶助,合於民事訴訟可予訴訟救助等情,業據提出財產狀況資料與前述受法律扶助之文件證明等以為釋明,而堪認其主張屬實,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書記官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