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50號
原告 黃湧益
上列原告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附表所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二、陳報原告所有環市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遭被告占用面積約多少平方公尺。
三、被告 楊鴛鴦 、 劉慶華 、 郭文典 、 張麗玲 、 施又豪 、 張莉莉 、 張啓德 、 朱金瑟 、 洪定瑀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
書記官葉靜瑜
附表:
編號
土地(苗栗縣竹南鎮環市段)
0
1143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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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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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6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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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7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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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8地號土地
0
1169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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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0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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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2地號土地
0
1209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