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50號

原告 黃湧益

上列原告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附表所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二、陳報原告所有環市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遭被告占用面積約多少平方公尺。

三、被告 楊鴛鴦劉慶華郭文典張麗玲施又豪張莉莉張啓德朱金瑟洪定瑀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

書記官葉靜瑜

附表:

編號

土地(苗栗縣竹南鎮環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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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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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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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6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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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7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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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8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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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9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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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0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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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2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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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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