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93號原告 孫金菊
陳智弘 沈瑛 莊鳳嬌 廖曾文妹 廖經雄 曾永蓮 賴秋霞 賴秋香 陳金枝 梁秋萍 鍾智堯 被告 黃圓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
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書記官周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