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25號原告 蔣忠輔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 楊金 間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之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40元。
㈡、原告就被告2人及先備位訴之聲明之請求權基礎各為何?如對於被告淡水地政事務所請求國家賠償,則應補正曾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暨賠償義務機關有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逾期不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之證明文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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