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19號原告 曾明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麗島 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叁拾萬元,至原告第一項聲明後段請求違約金壹拾叁萬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準此,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