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七年度沙交簡字第三四四號
),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
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碩
法 官 林三元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