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智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
,查: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
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未於聲請狀內附上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聲請本院為公示送
達之意思表示文件、及以該公司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址為送
達地址之退件信封或寄件回執,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正,否則本件無從依法准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