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548號上訴人 何榕庭 被上訴人 何榕杉
康何淑敏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何榕楓 被上訴人 陳秋麗
林献棋 鄭寶綢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欽源 被上訴人 林佳琦 訴訟代理人 林春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所請求分割之如附表所示土地,業經上訴人另案提起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之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抗字第357號裁定依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報告書計算如附表所示土地應有部分7分之1於110年7月間交易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02萬6600元,有前開裁定附卷可憑,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依此核定為102萬6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科維附表:(面積:平方公尺)編號土地面積1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385.882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4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