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756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 王玲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主文第一項關於「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之附件,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件一及附件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1年1月4日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