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度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易字第5號再審原告 江杭蓉 上列再審原告與 簡豪 均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2年度再易字第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1,450,000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23,033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黃玉清法官張宏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書記官江宜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