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再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易字第4號再審原告 江杭蓉 再審被告 簡豪 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本院101年度再易字第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再審原告業於103年7月1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黃玉清法官張宏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江宜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