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46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崇仁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盛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獻卿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二、債權人管理委員會及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