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 江杭蓉 再審被告 簡豪 均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5萬元,應徵裁判費23,03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黃玉清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李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