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307號聲請人 呂道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范姜世展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1,000元。
二、本件本票之受款之未背書,形式上背書為不連續,執票人不得行使票據上之權利,請釋明本票之受款人姓名究係發票人於發票時即行記載?抑係由背書人 范姜游春妹 於背書時始行記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