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3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3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七九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調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李英豪法官徐昌錦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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