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3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3204號上訴人 陳文雄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文雄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收受本院107年度易字第3204號刑事判決後,於當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但上訴狀內未敘述具體理由,僅記載「理由另狀補陳」,於上訴期間屆滿(即108年1月8日)後20日內(即108年1月28日前)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遂係於108年2月18日裁定其應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8年2月23日寄存送達予被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此送達於108年3月5日發生效力,被告卻迄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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