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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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65號上訴人即原告 盛瑞琪
盛繼琪 盛世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祿保陳祿國陳祿欽蔡淑娟楊明翰 間因本院一○七年度重訴字第五六五號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壹萬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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