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金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金上字第1號抗告人 杜貴雄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黃俊豪 、 李青 、 杜總輝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王本源法官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