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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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00號聲請人 陳麗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2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黃文誼┌──────────────────────────────┐│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0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陳莉玲 │板信商業│106年8月19日│22,000元│SA0000000││││銀行雙園│││││││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