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139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建英 被上訴人即原告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MelcoCrown(M
acau)Limited)法定代理人JanelleMareeCampbell上列當事人間因106年度重訴字第1139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0日裁定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47,52
4元,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7年6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足憑,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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