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84號聲請人 黃輝煌 代理人 柯如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受益憑證,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3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江昱昇┌────────────────────────────────┐│附表:107年度除字第8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野村證券投資信│野村鴻運證券│02Z0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