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407號上訴人聚展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昌民 訴訟代理人 鄒孟昇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407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狀(須敘明原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且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第436條之3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第二審判決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狀並未載明原判決有適用法規錯誤之具體理由,尚未符合法定要件,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林玉蕙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書記官周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