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更一字第5號上訴人 劉怡偉 訴訟代理人 谷逸晨 律師被上訴人 何明芳 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 律師
孫煜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
6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7頁第15行首關於「是『上訴人』既主張雙方已經會算確定上訴人應返還之投資款等語」之記載,應更正為「是『被上訴人』既主張雙方已經會算確定上訴人應返還之投資款等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林玉蕙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書記官周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