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8年度斗小字第19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8,240元及自民國97年9月1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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