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21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217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涂欣成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上午十一
時四十分在本庭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程欣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