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98年度附
民字第63號)移送,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萬元及自民國98年7月1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萬元及自民國98年7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