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字第2038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士小字第2038號

原告 何欣樺

被告 范庭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現於法務部○○○○○○○執行中,經本院函詢是

否願意提解到庭表示意見,與原告進行調解或辯論,經被告

表示不願意提解到庭,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等語,對於原告之

主張請求不爭執,此有出庭意願詢問表乙紙在卷可憑。則被

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

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

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尚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附

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劉彥婷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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