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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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重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24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 律師上訴人 劉宋貴金 訴訟代理人 劉金城 上訴人 楊張素精 上訴人 萬海潮
萬露茜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萬江清琴 上訴人 于嘉惠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 律師複代理人 陳敬琇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上訴人 宋惠芬 訴訟代理人 張盟斌
吳永茂 律師 羅玲郁 律師被上訴人 于嘉雯
于睿承 于嘉莉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模震 被上訴人 于洪美雲
宋惠芳 宋楚中 劉清梅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0月1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郭宜芳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書記官史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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