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37號上訴人 劉宋貴金
張素精 宋曼華 宋傳彥 宋傳津 宋傳威 萬海潮 萬露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28,
6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宏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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