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一一四號、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六一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玖肆柒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小包,經送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確認「送驗顆粒一小包淨重○‧二二六七克,取樣○‧○三二○克(已鑑析用罄),餘○‧一九四七克,顆粒中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鑑識中心九十三年七月八日()宇鑑字第○八八○九號鑑驗通知書一份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尚無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李明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正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