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侵上訴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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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侵上訴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上訴字第26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游開雄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所為之104年度侵訴字第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劉元斐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