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15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80號原告 周玉市 即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 律師
張軒律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許慈美 (局長)訴訟代理人 吳碧玲
錢玉玲
參加人 周科文
周雪蓉 周宏禧 周美紅 許智淵 ( 周佳螢 之承受訴訟人) 許芷菱 (周佳螢之承受訴訟人) 曾摯崴 (周佳螢之承受訴訟人) 曾摯傑 (周佳螢之承受訴訟人) 周小敏 前一人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 律師
賴麗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許智淵、許芷菱、曾摯崴、曾摯傑為參加人周佳螢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行政訴訟法第181條:「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 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且民事訴訟法第170條於行政訴訟事件準用之,亦有行政訴訟法第186條之規定可參。
二、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580號案件繫屬中,於民國107年1月12日裁定命參加人周佳螢獨立參加本件訴訟,嗣參加人周佳螢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之107年2月14日死亡,其繼承人原為其子女許智淵、許芷菱與 胡秀玉 三人,惟胡秀玉於周佳螢過世前已死亡,依法由胡秀玉之子女 曾摯威 、曾摯傑代位繼承,此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附卷可稽,茲據原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准予承受訴訟。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金圍
法官陳心弘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