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海商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海商字第25號原告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訴訟代理人 王堉苓 被告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 律師複代理人 王朝正 律師
許峻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7案號「106年度北海商簡字第28號」應更正為「106年度海商字第28號」。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書記官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