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原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原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基原簡附民字第4號附民原告 林宜汝 法定代理人 林正楠
曹淑芳 附民被告 陳慧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基原簡字第21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曾淑婷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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