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0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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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0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010號聲請人 韓羅賢 即闊耳演藝經紀事務工作室代理人 莊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書記官楊婷雅┌───────────────────────────────────────┐│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0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典選音樂事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103年10月31日│32,012元│FA0000000│││限公司 王方谷 │景美分行││││├──┼─────────┼──────┼───────┼─────┼─────┤│002│典選音樂事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103年10月31日│1,695元│FA0000000│││限公司王方谷│景美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