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400號原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被告 湯昆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原告提出之系爭借款約定書第11條:「立約人因本契約涉訟時,同意以貴行總行所在地之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約定書在卷可稽,足見就本件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有合意管轄之約定。再上開約款中之「貴行(即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所在地」,係在高雄市,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資料查詢列印資料附卷可按,則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本院考量被告之居所在桃園市中壢區,認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較為妥適。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曾育祺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