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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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再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13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張豐安 上列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131號),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08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施慶鴻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