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1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游守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癸妹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癸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狀請求標的及其數量欄之修改處請補蓋章。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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