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8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票款新臺幣柒佰陸拾萬元整之依據。若依其他法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付款亦請釋明,並陳明得請求利息之依據。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