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05號原告 莊國安
陳慧珊 莊寶堂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 律師被告 江佳坪
王志雄 蕭仲傑 吳春棋 王淑燕 蔡坤成 前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 律師
周福珊 律師 賴玉梅 律師被告 王生原 被告 吳蔡蓮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3年度補字第4385號返還土地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3年度補字第4385號返還土地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余承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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