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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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0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陳文祥 被告 陳可欣 被告 陳霏慶 被告 陳韻如 被告 陳淑蘭 被告 陳淑玲 被告 陳文雄 被告 陳文正 被告 陳昱騰 被告 陳柏諺 兼法定代理人 張淑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土地編號4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地目欄關於「建」之記載,應更正為「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涂菀君